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铭,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
再审申请人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姜某某与马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姜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余晓汉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望
书记员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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