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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广源汽车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新广源汽车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省,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燕,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如杰,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田延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春,男,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如杰,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新广源汽车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城区政府)、济南市历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历城区机关事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广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存在缺乏监督和未办理建设手续的主要过错。对于新广源公司的投资损失存在主要乃至全部过错,应由其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首先,被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在其房屋上改扩建的相应建设手续需由其办理,新广源公司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存在客观不能。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等条款约定,在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应已知晓新广源公司进行改扩建的需要,并承诺予以协助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即被申请人是办理报批手续的主要责任人。即使其在新广源公司开工建设后知晓了施工行为,作为房屋所有人和监督主体也应要求新广源公司办理相应证件,但其多次到施工现场指导工作,期间也并未要求办理施工手续,而是一味要求新广源公司加快施工,直到房屋被拆除都未提出过要求。再次,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部门,对于建设手续的办理比新广源公司更清楚,但在知晓新广源公司开工建设情况下选择不作为,其过错明显大于新广源公司。综上,新广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历城区政府、历城区机关事务局提交答辩意见称,新广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根据新广源公司再审申请书载明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历城区政府对新广源公司的投资损失是否应承担主要或全部的过错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的约定,历城区机关事务局在改建、扩建工程中的主要义务是审核确认施工方案,监督新广源公司的建设行为,并协助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本案中,新广源公司作为承租方,是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主体,其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即开工建设,而历城区机关事务局作为出租方对新广源公司的建设行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有效监督,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双方对新广源公司投资损失的形成均有过错,并按照过错程度,结合历城区机关事务局已将包括改建、扩建工程在内的原出租物整体收回且已获得补偿款的事实,酌定双方按照三七比例,以新广源公司委托的审核造价结果为基数,由历城区机关事务局承担3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新广源公司主张历城区机关事务局一方对案涉改建、扩建工程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存在主要或全部过错,对其投资损失应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过错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因案涉《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是历城区人民政府委托甲方代签”,故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委托人历城区政府承担,二审判令由历城区政府承担本案相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新广源汽车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纯
审判员  万挺
审判员  潘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渊
书记员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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