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郑仁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京慰,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山县定远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定远乡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方绳武,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明,该乡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山县定远乡罗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定远乡罗庄村。
负责人:余洁,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山县定远乡罗庄村南洼村民组。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定远乡罗庄村南洼村。
负责人:余春娥,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庆怀,该运输队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淄博玉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许荣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延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萍乡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唐太裕,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新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再审申请人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涣焦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山县定远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远乡政府)、罗山县定远乡罗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庄村委会)、罗山县定远乡罗庄村南洼村民组(以下简称南洼村民组)、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以下简称昌骅运输队)、淄博玉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川物流公司)、王延平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沧州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萍乡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萍乡焦化公司)、李金彪、吴新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涣焦化公司申请再审称:1.临涣焦化公司不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不构成交通肇事侵权,不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2.判令临涣焦化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框架内并无任何依据。3.即便承担补充责任,依法亦应当为临涣焦化公司划定明确的份额。临涣焦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定远乡政府、罗庄村委会、南洼村民组提交意见称,临涣焦化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平安财险沧州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已履行完二审判决的877000元赔偿款,对于本案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临涣焦化公司的再审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临涣焦化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六十六条关于“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由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关于“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以及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相关规定,污染者可以认为是产生固体废物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或“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即污染源的控制与排放者。临涣焦化公司作为涉案危险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虽与淄博玉川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但未审查实际运输人资质,直接发函委派肇事车辆运输危险货物,故二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临涣焦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展飞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凯敏
书记员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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