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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饼家有限公司、苏国荣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6-2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22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荣某饼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新城区新风西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荣某饼家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元朗泰利街18号荣某工业大厦5字楼。
法定代表人:刘培龄,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国荣。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0号。
法定代表人:金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东莞荣某饼家有限公司、荣某饼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国荣、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某食品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莞荣某饼家有限公司、荣某饼家有限公司部分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郎贵梅
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钊
书记员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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