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广州赖某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双某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35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赖某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东站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伦洪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成,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双某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曼,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医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大同路**/div>
法定代表人:JohnKallend,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深圳市立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路昊创龙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贤能,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普宁市立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园环城北路后寮地段
法定代表人:刘贤能,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深圳市文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关外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文顺宁,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中山市三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之四夹层
法定代表人:梁军伦,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江西省药帮国药堂药品有限公司民众药店。住所地:江西省樟。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洋湖乡农贸市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陈累华,该店经理。
一审被告: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石振洋,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广州正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岐村洋五洲公路北河****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韩焯文,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一审被告:佛山市开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严长水,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佛山市佛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桂江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楼****商铺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仁英,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州赖某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双某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医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立丰医药有限公司、普宁市立丰药业有限公司、深圳文华医药有限公司、中山市三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西省药帮国药堂药品有限公司民众药店、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州正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佛山市开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佛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赖某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李 嵘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晨
书记员  张晨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