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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盗窃罪一案霞检刑诉〔2020〕14号)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0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不适宜羁押,于2019年9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该人于2007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刑5个月,2007年11月21日释放;于2011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刑9个月,2012年1月6日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霞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黄某甲多次在其住处(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注射毒品海洛因。

2019年2月20日,黄某乙毒瘾发作遂来到黄某甲的住处,要求对方提供毒品。黄某甲答应其要求,并在其住处内容留黄某乙注射毒品海洛因。

2019年2月23日,黄某甲在其住处内容留黄某乙注射毒品海洛因之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黄某甲住处查获了三支针筒、两小包毒品以及锡纸一张。

经查,两小包毒品经过称重,分别为0.003克、0.0088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盗窃罪

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来到湛江市霞山区**路**酒店旁边的一个工地内伺机盗窃。黄某甲翻墙进入工地之后,偷走了放置在工地上的8根大螺丝钢(又称:顶托),然后将这八根大螺丝钢抬到工地围墙的顶部,准备再次返回工地继续盗窃,后背工地内的工人发现。黄某甲慌忙翻过围墙、从**路往**超市方向跑步离开现场,没跑多远即被抓获。公安民警接警后到场将黄某甲传唤调查,同时查获其从现场盗走的8根大螺丝钢。

经查,除2019年9月17日此次盗窃行为以外,黄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9月10日、9月13日、9月15日采用同样手法在该工地盗窃大螺丝钢。

其中,黄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9月13日将盗窃所得的大螺丝钢(共计45根),以每根1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谭某某,得款450元,公安机关前往谭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处扣押了尚未被转卖的11根大螺丝钢。

经对本案已经查获的19根大螺丝钢进行价格鉴定,价值总计为人民币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鉴定意见;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照片辨认笔录;

证人谭某某、欧某某、土某、梁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截图;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人口信息资料;

到案经过;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利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注射毒品海洛因;为谋取不法利益,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蔡挺

                              2020年11月20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联系方式: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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