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0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不适宜羁押,于2019年9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该人于2007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刑5个月,2007年11月21日释放;于2011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刑9个月,2012年1月6日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霞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黄某甲多次在其住处(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注射毒品海洛因。
2019年2月20日,黄某乙毒瘾发作遂来到黄某甲的住处,要求对方提供毒品。黄某甲答应其要求,并在其住处内容留黄某乙注射毒品海洛因。
2019年2月23日,黄某甲在其住处内容留黄某乙注射毒品海洛因之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黄某甲住处查获了三支针筒、两小包毒品以及锡纸一张。
经查,两小包毒品经过称重,分别为0.003克、0.0088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盗窃罪
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来到湛江市霞山区**路**酒店旁边的一个工地内伺机盗窃。黄某甲翻墙进入工地之后,偷走了放置在工地上的8根大螺丝钢(又称:顶托),然后将这八根大螺丝钢抬到工地围墙的顶部,准备再次返回工地继续盗窃,后背工地内的工人发现。黄某甲慌忙翻过围墙、从**路往**超市方向跑步离开现场,没跑多远即被抓获。公安民警接警后到场将黄某甲传唤调查,同时查获其从现场盗走的8根大螺丝钢。
经查,除2019年9月17日此次盗窃行为以外,黄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9月10日、9月13日、9月15日采用同样手法在该工地盗窃大螺丝钢。
其中,黄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9月13日将盗窃所得的大螺丝钢(共计45根),以每根1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谭某某,得款450元,公安机关前往谭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处扣押了尚未被转卖的11根大螺丝钢。
经对本案已经查获的19根大螺丝钢进行价格鉴定,价值总计为人民币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鉴定意见;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照片辨认笔录;
证人谭某某、欧某某、土某、梁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截图;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人口信息资料;
到案经过;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利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注射毒品海洛因;为谋取不法利益,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挺
2020年11月20 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联系方式: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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