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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12772,东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住新疆********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23日至2013年12月23日,因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伊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伊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新F****2号小型轿车,在2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79km+90m位置被伊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巡逻中队执勤民警挡停检查时查获,经鉴定马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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