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阿xx危险驾驶)起诉书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21X,哈萨克族,大专文化程度新疆**集团有限公司车间操作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新疆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伊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与阿某甲等人在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毕怕岩农家乐饮酒后,驾驶新F****0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伊宁县弓月城宾馆,并在该宾馆门口与一名行人发生肢体冲突。经拨打110报警电话,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阿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04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向阳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