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公诉刑诉〔2017〕404号
被告人阿***,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0039,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区**自治州**市**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8日01时01分许,被告人阿**醉后驾驶的新F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县**镇客运站门前处路段时,被查获。在送检的2017LH132-JC1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玛依拉
2017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已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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