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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XX)起诉书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公诉刑诉〔2017〕404号

被告人***,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0039,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自治州********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8日01时01分许,被告人阿**醉后驾驶的新F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县**镇客运站门前处路段时,被查获。在送检的2017LH132-JC1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玛依拉

2017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已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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