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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赤峰市松山区**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5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前海荣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宁)法人代表党某某(在逃),于2017年6月27日在曲靖市麒麟区以党雪莲的身份,登记注册曲靖前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前宁),公司经理为李某甲(在逃),以帮助法人代表为李某乙(在逃)、执行董事为李某丙(在逃)的济南风火轮特种设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风火轮)融资、建设物流基地为名,招聘朱某某为公司财务人员,孙某甲、郭某某、孙某乙、王某某为公司业务员,对外散发公司项目宣传单,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合伙协议”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以收取客户投资款,2018年8月曲靖前宁开始无法兑现客户投资款本息,公司法人代表不知所踪。至案发,曲靖前宁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629492元,未兑付投资款约5256050余万元,涉及群众60余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认定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郭某某在加入曲靖前宁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从而认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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