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827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现住兰州市西固区钟家河**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途径西固区新城桥北侧时,发现安装于桥头的监控摄像头球机未使用,遂意欲盗窃。二人使用车辆后备箱内放置的梯子、螺丝刀等工具,将安装在监控杆上的中星牌高清旋转球机壹台及配套交流稳压器壹台、公牛插线板壹个、电源适配器壹台拆下后,由被告人郭某某拉运至其住处。因不会使用,后又将该球机拉运至被告人李某某住处。破案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发还失主。
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球机及配套的稳压器、插线板、电源适配器价值5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被盗物品购货订单、被盗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身份信息、失主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共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彩玲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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