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号公寓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5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冀**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邵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偿还原告梁某某29.4万元并支付利息;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冀**执**号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冀**执**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7)冀**执**号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8月22日对邵某某作出罚款决定书。被告人邵某某拒不执行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造成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不能执行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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