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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文生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龚文生,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63********,汉族,大学文化,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永州市农业农村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湖南省新田县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区**外滩**栋**房。无前科。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邵阳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20年5月8日,经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龚文生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龚文生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文生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11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龚文生利用其哥哥龚某甲担任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时任永州市中医院院长王某某打招呼,帮唐某甲、唐某乙承揽永州市中医院住院部大楼一期、二期主体工程项目。2011年下半年,为感谢龚文生帮忙,唐某甲以龚文生新房购买家俱为由,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一建设银行处送给龚文生人民币现金20万元(其中唐某甲所送10万元,代唐某乙所送10万元)。

被告人龚文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州市委、市政府职务任免通知、永州市中医院传统医疗中心住院大楼一期、二期工程施工合同、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公安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文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文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文生利用其哥哥龚某甲担任永州市市长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唐某甲、唐某乙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唐某甲、唐某乙二人所送人民币共计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文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文生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 份;

6.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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