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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 ,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佳苑**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拉盖管理取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7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鲁J****3**牌小型轿车沿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摄影门前柏油路处驶入逆行车道撞上王某丙停放在柏油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蒙H****3**牌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5.35㎎/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强制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收据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任某某、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其法定刑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丽萍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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