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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5********,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24日被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30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凌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凌某甲先后七次骑摩托车来到寻某某**镇**村、**村、**村、寻某某**乡**村、会昌县筠门岭镇**村等地果园将被害人王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王某乙、朱某某、凌某乙等人圈养在果园的鸡88只偷走,经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545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31日晚上,被告人凌某甲骑摩托车来到**镇**村**楼朱某某的果园,将朱某某圈养在果园的鸡6只偷走。经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的价格为人民币324元。

2、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凌某甲骑摩托车来到**镇**村河边谢某乙的果园,将谢某乙圈养在果园的11只鸡偷走。经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的价格为人民币890元。

3、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凌某甲骑摩托车来到会昌县**镇**村胡某某家的果园,将胡某某圈养果园的8只鸡偷走。经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的价格为人民币404元。

4、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凌某甲骑摩托车来到寻某某**镇**村城下凌某乙家的果园,将凌某乙圈养在果园的2只鸡偷走。经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的价格为人民币72元。

5,2019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凌某甲骑摩托车来到寻某某**镇**村**下王某乙的果园,将王某乙圈养在果园的30只鸡偷走。经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的价格为人民币1850元。

6、2019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凌某甲骑摩托车来到寻某某**乡**村曾某某家的果园,将曾某某圈养在果园的21只鸡偷走。经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的价格为人民币1362元。

7、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凌某甲骑摩托车来到寻某某**镇**村王某甲家的果园,将王某甲圈养在果园的10只鸡偷走,经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的价格为人民币548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凌某甲被寻某某公安局澄江派出所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鸡笼二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说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等;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等;4.鉴定意见: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廖某甲、曾某某、谢某甲、胡某某、凌某丙、廖某乙、廖某丙、凌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凌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江林

                                 检察官助理:邹晓东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甲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大阳牌摩托车一辆,鸡笼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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