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9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街**巷**号,住伊宁市**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宁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伊某某在不同的两个场合饮酒、刘某甲大概喝了250ml左右白酒,伊某某大概喝了100ml左右白酒。酒后刘某甲去了73团**部马某某家。次日凌晨0时40分左右,伊某某到王某某家找刘某甲喝酒,二人在王某某家喝了6瓶啤酒。凌晨4时许,伊某某驾驶新F1****号小型轿车载着刘某甲到73团**连吴某某家聊天。凌晨4时30分许,伊某某驾车载着刘某甲离开吴某某家,行驶一段距离后,刘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73团**连路段时将车驶下路边渠沟里,经他人发现,报案后二人被民警送往医院。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183.65mg/100ml,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0.61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伊某某、刘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伊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5. 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处警视频及抽血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阿萨尔·阿吾鲁
代理检察员:杨小辉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取保候审于73团**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取保候审于伊宁市**苑**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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