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贩卖毒品不起诉)
澄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6********,户籍所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乡**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小区,系农民。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澄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处购买冰毒1克。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澄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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