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小区**栋**单元**号。1990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许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5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西外环路**大学北门对面“**铁锅钝”门前,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争吵,双方动手打起来。后被告人许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杨某甲面部打伤,经鉴定:杨某甲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卢龙县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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