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公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7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河南省新野县**街道**路**段**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份以来,闵某某(已判决)、范某某、崔某某(已判决)等人以“archer国际工业公司”拓展大陆市场、发行原始股票为名,通过该公司官网www.archerich.cc及网站上的资料宣传“archer国际工业公司”发展实力,利用口口相传、授课、网络宣传等方式面向不特定人员介绍购买该公司“股权”。
具体营销模式如下:
一、股息收益:每天每股收益15美金(105元人民币),同时赠送晋级储备金7.5美金(52.5元人民币)。
二、绩效奖励:享有拓展网下团队1至20代股权账号,每天每股7.5美金(52.5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拓展奖励:奖励股值的15%,即225美金(1575元)。
四、股息绩效;享有旗下团队1至20代股权账号每天股息收益的5%(5.25元人民币)的奖励。每拓展一个股权账号享有2代绩效奖励,以此类推,直至20代。
五、投资期限:账户股息收益历时200天,累计达3000美金(21000元人民币)时,同步晋级储备金1500美金(10500元人民币),需要晋级账户继续下一个阶段。
六、晋级说明;1.晋级分5个阶段,每个阶段历时200天,从VIP1至VIP5,每次晋级所有收益都会翻一倍。
2.晋级规则:晋级账户需要用50%的储备金加上50%的现金。
七、申请提现股东账号上满100美金或者100美金的倍数可随时提现。提现收取5%手续费。具体内容是:交纳1股1500美金(即10500或9450元),每天分红1%即15美金(105元),经过5个阶段(每阶段200天),一个循环下来,1股10500元可放大增值达到493500元,减去本金,净赚483000元。除分红外,还有拓展奖励。
截至案发时,已查明闵某某发展了范某某等人,范某某又发展了崔某某、徐某、宋某等人,崔某某又发展了刘某、李某、丁某某等人,丁某某、刘某等人又发展了范某某、王某某等人,范某某向下发展层级达六、七级,发展人数达162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等人以投资入股为名,使缴费入股者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承担了宣传、协调、培训等职责,发展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海生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_《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