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肉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212219******001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鄯善县**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3日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向被不起诉人说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9日00时18分,被不起诉人肉**醉酒驾驶新3**G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鄯善县**路**号报警点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在对现场进行勘察时,发现其疑似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鄯善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鉴定,从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存在法定的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肉**作出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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