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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起诉书(陈某某等14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陈志勇,绰号“死猪”,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区**号。2011年5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7月28日因本案开设赌场的事实被刑事拘留37日。2019年5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松林,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村委会**村**巷**号,住址恩平市**村委会**路边一自建房。2019年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桥灼,绰号“蒙鼠”,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巷**号。2011年5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6月16日释放。2019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龚醒增,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楼**号**房,住址恩平市**园**幢之**。2019年2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宏亮,绰号“猪骨”,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村**巷**号。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玩霞,绰号“高佬妹”、“大眼妹”,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村委会**村**巷**号,现住址恩平市**村委会**路边一自建房。2011年5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龚国锋,绰号“八仔”,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4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超千,绰号“蒜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街**巷**号。2019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兴权,绰号“高佬”,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8********,汉族,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住址恩平市西门**巷**号。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茂铭,绰号“猫”,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德峰,绰号“B仔”,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巷**号,住址恩平市西门**住宅**区**巷**号。2006年9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晓扬,绰号“扬仔”,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5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高明,绰号“水鬼”,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巷**号,住址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街**巷**号。2019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明燕,绰号“蟋蟀”,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何育壮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以何家谋、陈志勇、陈超华、张松林、梁晓茹、梁圣皖、吴海荣、郑伟业、张金莲、何育壮、刘爵成、岑桥灼、黎宝平、龚醒增、余宏亮、何健均、龚国锋、梁超千、刘兴权、刘玩霞、郑静儒、吴高明、岑艺富、郑德峰、岑健庭、伍浩凡、吴均锋、黄伟杰、潘惠良、刘茂铭、颜某某、赖国伟、赖锦宣、赖梁宣、郑晓扬、吴明燕、黎某甲、许某某、黎某乙、陈某甲、吴某甲、闵某某、黎某丙、刘某某、麦某某、吴某乙、李某甲、龚某某、陈某乙、梁某甲、吴健气、蔡某某、卢月鹏、邝新连、吴某丙、黄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以吴大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25日和28日本院决定拆分、合并上述案件审查。经分案后,本案被告人有陈志勇、张松林、岑桥灼、龚醒增、余宏亮、刘玩霞、龚国锋、梁超千、刘兴权、刘茂铭、郑德峰、郑晓扬、吴高明、吴明燕共14人,其他被告人均另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志勇、张松林、岑桥灼、龚醒增、余宏亮、刘玩霞、龚国锋、梁超千、刘兴权、刘茂铭、郑德峰、郑晓扬、吴高明、吴明燕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何家谋初中未毕业即和陈超华、梁圣皖、陈志勇等人在**混迹。1997年何家谋伙同陈超华、梁圣皖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003年开始何家谋带领陈超华、梁圣皖、陈志勇、岑桥灼、刘爵成等人在黄某乙团伙开设的赌场工作。后因赌场利润分配问题,何家谋脱离黄某乙团伙,并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纠集陈超华、梁圣皖、陈志勇等人,先后在恩平市**镇、**镇、**地区等地开设“板九”赌局。2010年2月1日,香港歌手梁某乙在**街道办事处**酒吧表演时,何家谋为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组织团伙成员10多人在该酒吧与本地另一恶势力吴某丁团伙聚众打斗,给本地和周边地区、文化演艺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是何家谋黑社会组织在恩平市区域内形成强势地位的标志性事件,何家谋亦因此案被追逃,后被判处缓刑,在逃和缓刑考验期间何家谋不思悔改,于2011年至2017年年初,先后纠集陈超华、梁圣皖、陈志勇等多名组织成员,先后在何家谋祖屋、**街道办事处“**”、**游戏机室、**街道办事处**路**住宅、**区**号住宅、**区**号住宅、**街道办事处**号住宅、**街道办事处江南**等地,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方式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及成员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已由一个犯罪团伙发展到犯罪集团进而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本地区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

(一)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分工明确

何家谋对组织实行管理和控制,被组织成员尊奉为“老板”,是组织成员公认的老大,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具有绝对的人事安排权、决策权、利益分配权,组织、指挥团伙成员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及周边地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团伙成员明知参加的犯罪组织具备一定的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然长期追随何家谋。陈志勇自2001年起即追随何家谋,2007年至2009年是何家谋开设的“板九”赌局管理人,2011年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后,2013年又提供场地给何家谋开设赌场,2014年成为何家谋开设的“百家乐”赌局管理人,占有赌局干股,领取赌场工资和场地费,在赌场放高利贷,又收取费用提供场所作为涉案组织团伙成员活动据点,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陈超华自1997年起即追随何家谋,当年即伙同何家谋、梁圣皖因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刑。2007年起成为何家谋开设的“板九”赌局管理人,即使“板九”赌局停止设赌后,也在“四个”赌局内放高利贷,一直领取赌场工资,并多次带领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梁晓茹是何家谋大嫂,自其丈夫何福球去世后,2015年年中开始继承何福球在“四个”赌局的管理工作,成为“四个”赌局管理人,并在赌局长期放高利贷,一直领取赌场工资,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张松林是何家谋内弟,自2011年起即追随何家谋,是何家谋开设的“板九”赌局管理人,一直领取赌场工资,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梁圣皖自1997年起即追随何家谋,当年即伙同何家谋、陈超华因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刑。2011年又伙同何家谋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刑。自2007年起一直在赌局内负责发牌、抽水、兑换赌资、放贷等工作,长期领取赌场工资,并多次带领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吴海荣自2013年起追随何家谋,负责管理“猪兜”及在“猪兜”活动的下层组织成员,多次为赌场放高利贷人员追讨欠债,亲自及安排组织成员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赌局中收取工资,负责管理望风人员,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吴大成自2012年起追随何家谋,在“四个”赌局中负责管理望风人员,多次为赌场放高利贷人员追讨欠债,伙同组织成员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郑伟业自2014年起追随何家谋,先在“板九”赌局负责抽水、兑换赌资工作,“板九”赌局停止设赌后,每天也在何家谋开设的其他赌场领取工资。多次为赌场放高利贷人员追讨欠债,伙同组织成员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陈志勇、陈超华、张松林、梁晓茹、梁圣皖、吴海荣、吴大成、郑伟业,或负责管理赌局,或负责管理下层组织成员,或积极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涉案组织有部分的管理权,系积极参加者。何育壮、张金莲、黎宝平、何健均、郑静儒、刘爵成、岑桥灼、龚醒增、余宏亮、龚国锋、梁超千、刘兴权、刘玩霞、吴高明、岑艺富、郑德峰、岑健庭、伍浩凡、吴均锋、黄伟杰、潘惠良、刘茂铭、颜某某、赖国伟、赖锦宣、赖梁宣、郑晓扬、吴明燕等28人加入组织,长期、多次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接受组织管理,系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在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形成较为稳定的规矩和纪律。如何家谋要求成员不准吸毒,如发现吸毒,则对吸毒者实施惩戒;同时告诫组织成员要团结,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不能供述其他同案人;赌场工作人员需按时上班,不能上班要提前请假。为笼络人心,配置小汽车给管理人员使用,并购置面包车、助力车等交通工具给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吸纳更多的组织成员,也为维持赌局日常开设和方便逼债,何家谋租用陈志勇房屋作为组织据点,将其改为手下人员日常固定的活动场所,内部成员称之为“猪兜”,对外称为“公司”,作为组织成员免费吃、喝、玩、乐、住的场所,还在该处配置水管、大刀、铁锤等作案工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规定使用后需及时放回原处。

(二)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巧取豪夺等非法手段,依靠强势地位攫取大量经济利益,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支持组织的发展

2007年至2017年,何家谋先后在恩平市**镇、**镇、**地区等地,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方式,非法获利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何家谋及组织成员将上述非法收入用于投资经营运输生意、生猪养殖场、基金、保险理财、股票、房产、购买黄金首饰、汽车等,使用大额资金建造房屋用于开设赌场;用于发放股东分红、组织成员工资、支付相关公职人员关系费;用于救治组织成员麦某某、陈超华、“傻仔旺”、黄伟杰;用于发放“车费”给赌徒;用于为被抓获的成员和赌徒统一缴交罚款;用于支付巨额赔偿金给被殴打致伤的被害人谭某某等。同时还为笼络组织成员,安排组织成员亲属刘某某、吴某甲、梁某丙等人到赌场工作。本案涉案组织将所获经济利益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在客观上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重要作用。

(三)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暴力性明显,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巩固强势地位,实施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多次使用打砸欠债人住宅门窗、在屋墙喷漆、深夜燃烧鞭炮、给欠债人员家中送棺材等方式暴力逼债;组织成员不仅对欠债者本人进行迫害,还肆意对欠债者的亲属等无辜者的住宅进行打砸、滋扰。还因其他原因动辄对他人财物进行打砸,如吴海荣受他人指使,利用组织势力纠集组织成员对恩平市**村委会甘蔗收购点进行打砸;为泄愤,陈某乙利用组织势力纠集组织成员对**街道办事处**路一麻将馆进行打砸。案发后,查实该组织实施犯罪活动40余起,触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多个罪名,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大部分是在组织者、领导者何家谋的纵容下实施,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约定俗成的行为习惯,客观上又起到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确立非法权威、扩大社会影响,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恩平市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恩平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长期以来何家谋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达到非法目的,多次对无辜群众实施一系列暴力犯罪,欺压百姓、残害群众,其强势的地位对本地社会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制,其凶残手段令人闻之色变。以何家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07年开始,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先后或同时在本市多个地方肆无忌惮开设赌局,期间更对省公安厅暗访赌场人员痛下狠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长期以来很多赌徒因为在其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赌徒温某某因欠赌债被逼将养猪场过户给张金莲用于抵债;赌徒陈某丙因借了该组织成员高利贷,被逼变卖房屋用于还债,凯美瑞汽车也被团伙成员强行抢走。该组织除了对欠债人采取暴力追讨债务外,对欠债人的家属也不例外,为逼使赌徒杨某甲还贷,该组织竟然对毫不相干的杨某甲哥哥杨某乙的房屋打砸多次。类似案件有伍某甲房屋被多次打砸,原因是其内弟借了何家谋赌债。即使在何家谋赌场工作的组织成员刘某某也因参与赌博最后被迫变卖屋地还债。吴某戊因在何家谋开设的赌场欠下巨额赌债被何家谋等人追逼而远避他乡,涉案组织成员在一年内前往吴某戊父亲住处打砸、深夜拍门、放鞭炮、抬棺材等近100次,附近群众苦不堪言。谭某某、闵某某、吴某己等人被非法侵害和打击后,害怕受到二次报复,一直不敢报案,经公安机关多次耐心开导才敢说出实情。同时,何家谋组织为垄断赌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带人殴打在其赌局附近开设赌局的冯某某,多次打砸竞争对手黄某乙及其成员开设的赌局和商铺。何家谋还伙同他人两次胁迫唐某某,允许张某某等人在唐某某中标范围内开采河砂。组织成员吴海荣利用组织势力在甘蔗收购行业为吴某庚(另案处理)打压行业竞争对手。该组织通过插手采矿、甘蔗收购、赌博、放高利贷等行业,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既对上述行业形成重大影响,又对本地及周边地区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严重干扰、破坏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

二、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内分别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开设赌场罪

2007年至2017年,何家谋领导、组织的犯罪集团先后在恩平市**镇、**镇和**地区等地,以“板九”、“四个”、“百家乐”等形式开设赌局,招揽他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经核查,通过参赌、抽水和放高利贷合共获取非法利益超过2200万元。上述各赌局的开设情况、各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及获利情况如下:

1.“板九”赌局

2007年至2009年,何家谋纠集陈超华、陈志勇、梁圣皖、岑桥灼、刘爵成、刘玩霞等人,先后在本市**镇、**镇、**地区等地开设“板九”赌局。2010年2月因“**酒吧”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陈志勇、梁圣皖、岑桥灼、刘爵成、何健均、刘玩霞等人被判刑。2012年12月何家谋投案,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在逃和缓刑考验期间何家谋继续组织开设赌场,先于2011年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桥头红绿灯旁何家谋祖屋开设“板九”赌局;又于2012年至2015年5月4日与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街道办事处“**”、**附近游戏机室两地轮流开设“板九”赌局,由陈超华、张松林和黄某丙、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2015年下半年,何家谋将“板九”赌局转移到其兄弟何育壮**区**号住宅开设,直至2016年1月停止。“板九”赌局获利400多万元。

2.“四个”赌局

2012年至2014年,何家谋、何某某(2015年3月死亡)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住宅、**区**号空地轮流组织开设“四个”赌局,由何某某负责管理。2014年至2016年7月,何家谋先后将“四个”赌局搬到**区**号住宅、**区**号住宅、**街道办事处**厂附近黄某丁(另案处理)住宅和**街道办事处**小区**号住宅等地开设,期间由何某某、梁晓茹负责管理(何福球患病期间由龚醒增协助管理)。2017年春节期间,何家谋再次在**街道办事处**旧村黄某甲的宅基地开设“四个”赌局。“四个”赌局获利1400多万元。

3.“百家乐”赌局

2014年年中至2016年7月,何家谋先后组织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区**号住宅、**区**号住宅、**街道办事处**厂附近黄某丁住宅和**街道办事处**小区**号住宅等地开设“百家乐”赌局,由陈志勇负责管理。“百家乐”赌局获利370多万元。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志勇为“四个”、“百家乐”赌局提供场地,在“百家乐”赌局占有干股,并负责管理工作及放高利贷,合共获利73.2万多元。

2011年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张松林在“板九”赌局负责管理工作及放高利贷,合共获利14万多元。

2012年年初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岑桥灼在“四个”赌局负责放高利贷,合共获利11万多元。

2014年4月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龚醒增曾在“四个”赌局协助管理和负责发牌、抽水工作及放高利贷,合共获利11万多元。

2014年年中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余宏亮在“四个”赌局负责管理水地费工作及放高利贷,合共获利4万多元。

2013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刘玩霞在“板九”、“四个”、“百家乐”赌局负责发牌、兑换赌资、抽水工作和放高利贷,合共获利8万多元。

2014年年中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龚国锋在“四个”赌局负责发牌、抽水工作及放高利贷,合共获利1.3万多元。

2013年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梁超千在“四个”赌局负责发牌、抽水工作及放高利贷,合共获利1.5万多元。

2011年、2012年8月至2015年5月、2016年年初,被告人刘兴权在“板九”赌局负责发牌、兑换赌资及抽水工作,合共获利1万多元。

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年底,被告人刘茂铭在“四个”赌局负责望风工作,合共获利9万多元。

2012年至2015年4月,被告人郑德峰在“四个”赌局负责望风工作,合共获利10万多元。

2013年至2016年年中,被告人郑晓扬在“四个”赌局负责望风工作,合共获利6.9万多元。

2014年年初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吴高明在“百家乐”赌局负责发牌、兑换赌资及抽水工作,合共获利10万多元。

2014年年底至2016年年中,被告人吴明燕在“百家乐”赌局负责望风工作,合共获利3万多元。

本案另案处理的何家谋、梁圣皖等42名被告人均在上述赌局分别负责管理、兑换赌资、抽水、望风、放高利贷等工作或占有股份。

(二)故意伤害罪

2016年7月27日22时许,被害人冼某某到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区**号“百家乐”赌局内进行拍摄被发现。被告人吴明燕和吴海荣、岑艺富、吴大成先后在赌局门口空地和**村**区**号住宅(“猪兜”)内,使用拳脚、木棍殴打冼某某致伤。经鉴定,冼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丙、伍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何家谋、陈超华、梁圣皖等43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闵某某、谭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吴某丁、陈某丁、杨某乙、岑某某、吴某辛、伍某甲、伍某丙、曾某某、李某丙、杨某丙、冯某乙、黎某丁、梁某丁、李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陈志勇、张松林、岑桥灼、龚醒增、余宏亮、刘玩霞、龚国锋、梁超千、刘兴权、刘茂铭、郑德峰、郑晓扬、吴高明、吴明燕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和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志勇、张松林、岑桥灼、龚醒增、余宏亮、刘玩霞、龚国锋、梁超千、刘茂铭、郑德峰、郑晓扬、吴高明、吴明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勇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松林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岑桥灼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龚醒增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余宏亮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玩霞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龚国锋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梁超千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兴权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茂铭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郑德峰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郑晓扬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高明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明燕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高宴

2019123

附:

1.被告人陈志勇、岑桥灼、龚醒增、吴高明、梁超千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松林、龚国锋、刘兴权、郑晓扬、余宏亮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郑德峰、刘茂铭、吴明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玩霞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2册、光盘338张(均已于2019年11月29日随主案移送恩平市人民法院)。

3.本案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建议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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