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涉疫)林某某诈骗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广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以来,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爆发,群众急需防护口罩。2020年2月8日20时许,被害人林某某通过朋友叶某某欲购买39500个口罩,叶某某即在“双龙汇”微信群里发布购买口罩的信息,被告人林某某遂通过微信与叶某某联系,称可以每个口罩人民币2.65元的价格找朋友拿到现货。当天23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在鲤城区江南火炬社区先后六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货款人民币104675元给叶某某,叶某某即先后三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货款人民币104675元给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没有口罩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了上述货款并将骗取的大部分货款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工作说明、案件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林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述、证人陈某某、叶某某、阮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全国防控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利用群众对防护口罩的紧迫需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在全国防控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以能买到口罩名义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