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绰号“*哥”,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物业公司****部工作,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户籍地以及住址地系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宿舍*幢*门*房。该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林某乙,男性,绰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村口经营**电动车维修店,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户籍地以及住址地系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该人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霞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民警抓获一名有收购盗赃物行为的违法嫌疑人杨某某,据杨某某供述,她曾经向一名叫“*哥”的男子(经查,系本案被告人林某甲)以1200元购买一辆约八九成新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
霞山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湛江市开发区***路*号****售楼部抓获涉嫌销售盗赃物的被告人林某甲。经传唤调查,林某甲称其从林某乙处获悉,一名叫“*哥”(又名*哥,真实姓名:林某丙,另案处理)的男子长期出售盗赃电动车,林某甲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遂与林某乙约定,从“*哥”处收购盗赃电动车,然后加价出售给身边朋友、同事。
2020年7月底,林某甲通过林某乙以900元的价格向“*哥”收购了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林某甲在林某乙经营的茂昌电动车修理档内拿到该车,随后以12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其杨某某,杨某某将该电动车转卖给时某某。
2020年8月5日左右,林某甲通过林某乙以500元的价格向“*哥”收购了一辆黑色龟仔型电动车,“*哥”将该电动车开到了湛江市霞山区****交给了林某甲,林某甲随后以9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朋友陈某甲。
2020年8月9日,林某甲通过林某乙以800元的价格向“*哥”收购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哥”将该电动车开到了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交给了林某甲,林某甲随后以12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其朋友陈某甲。
霞山分局民警根据林某甲所提供的线索,于2020年9月10日上午在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村路口**电动车修理档内抓获被告人林某乙。经传唤调查,林某乙供述其先后向其同村男子“*哥”低价收购盗窃所得的四辆电动车,再将其中三辆电动车通过林某甲出售获利,林某乙将其中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出售给一名陌生男子,由于电动车故障,该车被寄存在林某乙档内修理,上述四辆电动车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查,四辆涉案电动车,其中有三辆已经查实被害人以及被盗经过。
林某乙、林某甲卖给林某丁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76元;车主系黄某某,该电动车于2020年8月8日在湛江市霞山区****人行道上被盗。
林某乙、林某甲卖给杨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91元。车主是陈某乙,该电动车于2020年7月20日由“*哥”在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楼梯口处盗窃得来。
林某乙卖给一不知名男子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939元。车主系李某甲,该电动车于2020年8月22日在湛江市霞山区****宿舍被盗。
上述三辆电动车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林某乙、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另案处理人林某丙、林某丁、杨某某、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乙、李某甲的陈述;
照片辨认笔录;
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鉴定意见;
人口信息资料;
到案经过;
犯罪前科查询说明;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二人多次收购盗赃电动车,然后倒卖给他人以赚取差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涉案金额为4867元人民币,林某乙涉案金额为7806元人民币,涉案电动车已经全部追缴归案,并发还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林某甲归案后积极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得以将林某乙抓获归案,系立功。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乙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挺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乙现被羁押在霞山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被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系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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