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湛江市**传媒互联网媒体广告运营中心销售三组组员,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街道**街**号,住址湛江市霞山区**号**栋**房,政治面貌群众,未婚。该人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黄某某,广东大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林某甲让儿子林某乙使用吴某某的个人信息登记注册了湛江市**传媒互联网媒体广告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公司),并任命林某乙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入职该公司并在销售组担任销售员工作。根据公司安排,使用固定术语拉拢客户,受客户委托推广网络广告链接,而后由客服组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寻找相应的公司,将公司名称提供给美工组工作人员制作出相应虚假印章、营业执照等,客服组工作人员在互联网搜索平台内注册相应的链接账户并且将注册好的户统一交给媒介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销售组销售员根据客户(广告主)的情况在媒介洪某某处取出客户(广告主)需要推广的、同样内容的链接账户,然后将这些链接账户交给运营组工作人员,并由运营人员在这个户里面填上从其他网站上抄袭来的虚假内容(**公司内部称之为“上物料”)以及调整这些账户被点击时平台收取的价格,致使这些户始终排在每一个搜索平台的前列,然后再次交由平台进行审核。
待平台审核通过之后,销售组销售员就会将客户所提供的虚假链接账户的域名以及运营审核成功的户的网络域名通过QQ或者微信发送给技术组工作人员,然后技术组工作人员就会使用跳转系统将这两个域名强行跳转(如果有网民在网上点击公司正规注册的网站域名,进入的并不是公司注册审核成功的网站,而是跳转到客户自己提供的域名内的虚假网站)。如果客户(广告主)没有自己的虚假网站,就需要公司帮助客户(广告主)制作一个网站,就由技术组工作人员负责帮助客户(广告主)制作虚假的网站,然后将网站提供给销售员。最后由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公司录单系统为公司销售组的销售员核算业绩,并向公司各部门员工发放工资。杨某某在明知**投资理财类、贷款类等部分客户(广告主)利用信息网络诈骗实施犯罪,仍利用**公司系广州神马移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搜索平台代理商的便利条件,帮助上述客户(广告主)通过在、续费等进行广告推广。
经查,杨某某自2019年10月入职,至2020年6月18日归案,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91516元,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人口信息资料;
2到案经过;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涉案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公司录单系统等书证证据;
5石某某等62名被害人的陈述;
6林某甲等39名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7林某乙等另案处理人的供述和辩解;
8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9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11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系初犯,其在共同犯罪中其起次要、辅助作用,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向公安机关退缴部分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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