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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组织卖淫案起诉书)(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华,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86********,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20年5月17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5日由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杞县**镇**村**组,住河南省杞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20年5月17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5日由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7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 住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20年5月23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于2020年6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抓获归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由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9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办事处**村**号,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街道办事处**中路**号 。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20年5月17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5日由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华、林**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王**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李华组织曾**、彭**、杨**、林**、周*等人在商丘市长江路与归德路交叉口的**酒店二楼**足道、商丘市团结路**御足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5月16日夜被查获。

2020年5月份,被告人林**容留曾**、彭**等人在商丘市长江路与归德路交叉口的**酒店二楼**足道内进行卖淫活动,2020年5月16日夜被查获。 

2020年4、5月份,在商丘市长江路与归德路交叉口的**酒店二楼**足道内,被告人张**、王**介绍曾**、彭**进行卖淫活动,2020年5月16日夜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 证:被告人李华、林**、张**、王**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图照片等相关证据;2、证人曾**、彭**、林**、周*、杨**、卜**、张**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华、林**、张**、王**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华、张**、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组织多人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华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王**认罪认罚, 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新东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华现被羁押商丘市看守所;

    2、被告人林**、张**现押宁陵县看守所;

    3、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4、本案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5、起诉书2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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