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县**镇,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1时09分,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高新园区**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8mg/100ml,执勤民警随后带曹某某到凌水地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备检。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99mg/100ml。案发后曹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血液提取表、现场照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 龙
检察官助理:粘晓巍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94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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