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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7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住泸水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7日以电话方式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19时左右,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云Q3****号白色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鲁掌镇三河村委会三河村完小门口路段时,撞到行人杨某甲、杨某乙两人的交通事故,造成杨某甲、杨某乙两人轻微伤,云Q3****号小型面包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到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肇事驾驶员彭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嫌疑,民警在勘查完事故现场后将彭某某带至怒江州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彭某某静脉血样,2018年12月18日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彭某某的血样送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2018年12月25日办案民警收到编号为云永司鉴【2018】毒鉴字第04828号《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其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9.71mg/100m1,达到醉酒值。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没有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辨解、受害人陈述、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受害人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醉酒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造成了两受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以下拘役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合生

(院印)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泸水市**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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