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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镇**村**屯**号,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园**号**,系大连**销售**。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在大连黄泥川鹏龙腾川奔驰4S店担任销售**期间,编造大连鹏龙滕川奔驰4S店有购置税高额返还税款活动、保养优惠、二手车置换优惠、预付定金抵值以及保险高额返款活动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账到其个人账户内,诈骗钱款用于个人还款和个人消费挥霍。

1、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缴费返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7000元。

2、2018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置税退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5000元。

3、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车返车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146125.90元。

4、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置税退税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72547元。

5、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置税退税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23700元。

6、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置税退税为由,骗取被害人门某人民币42700元。

7、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置税退税为由,骗取被害人隋某某人民币19391元。

8、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车返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元人民币25000元。

9、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置税退税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32870.69元。

10、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置税退税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1、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置税退税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8487元。

12、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车返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华人民币10000元。

13、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置税退税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00元。

14、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置税退税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人民币32600元。

15、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置税退税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星人民币35000元;又以公司二手车置换优惠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星人民币17000元。

16、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车返车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申某某人民币5369元。

17、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置税退税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猛人民币23700元。

18、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置税退税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

19、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车补差价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000元。

20、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购车返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29000元。

21、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代缴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聂某某人民币2814.5元。

22、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更换车内设备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婷人民币1500元。

23、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预付定金抵值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林人民币2000元。

24、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保养优惠活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0元。

25、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优惠购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3000元。

26、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保养优惠活动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中人民币3218元。

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共计骗取上述各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55023.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真像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邹大明
检  察  员:  朱  健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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