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敏,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60925402X,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镇北瓦房店村施家屯206号1-1-1,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景云巷40号3单元20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45分,被告人张敏酒后驾驶辽BK68W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高新园区小平岛品海南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执勤民警依法提取了其血液样本。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7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敏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强制措施审批表、通告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敏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敏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敏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 龙
检察官助理:粘晓巍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敏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5168724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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