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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容留卖淫案)起诉书(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号,住兴宁市**街道**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卖淫女许某某和燕某某来到兴宁市并认识了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与卖淫女许某某商量,由廖某某提供场所给许某某等人卖淫,许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廖某某租用兴宁市**街道办事处****号的出租屋作为许某某、燕某某卖淫的场所,许某某、燕某某自行在兴宁市**街道办事处**路站街揽客,与嫖客谈妥嫖资后,将嫖客带到该出租屋内进行性交易。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廖某某也在该出租屋内为刘某甲、刘某乙卖淫提供场所,由许某某、燕某某揽客后将嫖客带到该出租屋内进行性交易。每次性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廖某某从中收取场租费用。其中,卖淫女收到150元嫖资时廖某某收取50元,卖淫女收到200元嫖资时廖某某收取70元。期间由被告人廖某某负责望风,在有警察出现时通知上述卖淫女逃走,遇到有不给钱或者闹事的嫖客时,也由廖某某出面处理。经被告人廖某某对其与卖淫女许某某、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微信转账记录进行核算,在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被抓获期间,其容留许某某、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卖淫获利约60840元。

2020年5月26日,兴宁市公安局民警在兴宁市**街道办事处**路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山

检察官助理:彭思云

                                  二年九月十五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兴宁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共四册、散页共二十页、光盘八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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