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某某、李某某,青海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6日退查重报。
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8月13日晚23时许,在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朝阳国际建材市场13-20号店铺内,被害人田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301051969********)与其朋友贺某某等人喝酒,后因琐事被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殴打,致田某某右手掌骨骨折。2019年10月15日朝阳派出所收到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田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内证据无法认定被害人田某某的伤情如何造成、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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