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214号
被告人张金玉,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0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深圳市宝安区**鸡***鸡饭店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委**村**号。2015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6日因吸毒被广西平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金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3日9时34分许,被告人张金玉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路**号之*****房,进入该房间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上述房间柜子里的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1月17日2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村**巷**号**鸡煲**鸡饭店门口抓获嫌疑人张金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金玉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金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金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世乾
检察官助理:孙 姣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金玉现被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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