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2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镇**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万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值班律师江骁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 年2月6日晚上19时许,在万某某株潭镇**街龙某甲的住处,龙某甲因饭菜被家人吃完而辱骂其母亲和嫂子,并用右腿踹了其嫂子的左腰部,造成其嫂子左腰部受伤。
2 、2020年4月25日上午11时30分许,在万某某株潭镇**街头,龙某甲因骑车让路的事情和龙某乙发生口角,后龙某甲在大街上持铁棍追打龙某乙,造成龙某乙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3 、2020年4月30日上午9时许,在万某某株潭镇**街上,龙某甲因以前的打架一事找汤某某寻仇,在大街上使用拳头殴打汤某某,造成汤某某额部血肿。
4 、2020年6月16日下午16 时许,在万某某株潭镇**街**理发店内,龙某甲因陈某某没有按其要求理发为由,砸坏理发店内的一个吹风机、田一块镜子和一扇玻璃窗。
5、 2020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许,在万某某株潭镇**路一早餐店内,龙某甲无故撞到刘某某的后背,并与刘某某发生口角, 后龙某甲用手推了刘某某,并手持一把水果刀威胁刘某某,期间造成大量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恶劣,龙某甲被民警带回株潭派出所后,仍态度嚣张并挑衅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并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小青
检察官助理:熊燕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在万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