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3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361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高城镇**村**组**号,2020年6月10日因犯非法狩猎罪被万某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叶智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万某某人民政府2020年3月1日出台的《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万某某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2020年全年为禁猎期。2020年5月以来,龙某某违反狞猎法规,在万某某高城镇**村**组自家的菜园内,驾设粘网猎捕到鸟类12 只(死体)。经鉴定,12 只鸟类死体中有江西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大山雀1 只,其余11 只为大中型野生鸟类。
另查明,龙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主动至万某某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万某某人民政府通告、被告人供述、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小青
检察官助理:熊燕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联系电话:1357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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