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2705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组,暂住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号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吸毒人员劳某某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号的家中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龙某某联系,要求被告人龙某某帮其找毒品冰毒,被告人龙某某同意。之后,被告人龙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劳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600元(币种下同),并在广州市番禺区**牌坊附近路边将一包毒品冰毒交给劳某某。
2019年4月20日,吸毒人员劳某某在家中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龙某某联系,要求被告人龙某某帮其找毒品冰毒,被告人龙某某同意。之后,被告人龙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劳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200元(币种下同),并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山房附近路段将两小包毒品冰毒交给劳某某。
2019年5月9日,吸毒人员劳某某在家中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龙某某联系,要求被告人龙某某帮其找毒品冰毒,被告人龙某某同意。之后,被告人龙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劳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200元(币种下同),并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百货店处将两包毒品冰毒交给劳某某。
2019年6月15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号出租屋二楼的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2. 证人劳某某等人的证言;3. 物证; 4. 书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海明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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