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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花垣镇******11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8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9日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和被告人龙某某商量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几人凑了500元购毒款由龙某某交给刘某某去购买冰毒。当晚,刘某某购得冰毒后到花垣镇********11号龙某某家中,张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丙也先后来到龙某某家中。尔后,龙某某与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其卧室内轮流吸食冰毒。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龙某某在接受公安民警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其容留张某甲等人在家中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提取(样本)笔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指认笔录(附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立人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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