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6日、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5月7日补查重报。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6日12时许,岚角山政府在依法对**村*组的龙某某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时,龙某某拒不配合,以手持镰刀和斧头与拆迁工作人员对抗、口头威胁政府工作人员正常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经本院审查认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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