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街道********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Q****小型轿车行驶至G320国道交警大队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将龙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并委托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为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司法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龙某某本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欧阳枚子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万某某**街道**道**号**栋**单元**室,电话号码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