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龙某乙涉嫌赌博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社区,现住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郭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花开”酒店,“**酒店”、“**酒店”、“**酒店”等地,以100元转转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龙某乙负责邀集、拉拢赌客参赌和抽水;犯罪嫌疑人龙某甲负责为该赌博场所望风及物品采购(烟、水、槟榔等);违法人员朱某某、熊某某、李某某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负责抽水,提供兑换筹码,发放烟、茶水、饮食等服务,并从胡某某、郭某某处获取工资。2019年9月5日晚22时许,违法人员田某某、何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在胡某某于本市武陵区**酒店**楼开设的赌场里,以打100元转转麻将方式参与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龙某甲是否有通风报信导致逃避抓捕的情况不清楚,且每天300元是否为高额固定工资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请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