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26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县**村**号,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陕**号中型厢式货车沿本市红光路中央双黄线北侧第一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制药厂什字西侧一百米附近处时,适逢被害人程某某放学步行沿该处由南向北横过道路。齐某某驾车观察不周、制动不及,所驾车左前部将程某某撞倒在地,车辆左前轮碾压程某某身体,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西公交认字莲[2016A]第0908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程某某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意见书;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 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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