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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诈骗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齐某某,曾用名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20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害人田某某因其妹妹田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想找人运作减轻刑罚,后景某某给田某某介绍了齐某某,田某某来到大厂县永祥苑找齐某某商量此事。齐某某承诺会运作关系给田某甲减轻量刑,后齐某某找到顾某某和杨某某打听案情,二人均称不能办理此事。齐某某在明知不能帮助田某甲减轻量刑的情况下,已办理此事为由在2019年7月、10月先后两次向田某某索要二十万元钱并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蒙璐

                                  2020年12月2日

附:1、本案卷宗2册;

2证人名单一份;

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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