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8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小区。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2时,被告人齐某某在平房区**街与**街交叉口处,因雇佣被害人席某某打零工的报酬发生纠纷,齐某某用头部撞击席某某面部,用拳头殴打席某某面部,将其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席某某左眼眼眶外侧壁骨折、左侧颧弓骨折、右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席某某左眼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齐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齐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伤情诊断书,收条、赔偿协议书、刑事调解书;
2.被害人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林
助理检察官:王竟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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