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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危险驾驶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90********,汉族,中专文化,庆阳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庆阳市西峰区,住平凉市崆峒区**园**号楼**室。2016年12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1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红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梨园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及驾驶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发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证人证人笔录、被告人亦有供词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希森

检察官助理:贾  萌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证据确认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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