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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危险驾驶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新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2009年8月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5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动力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08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黑**号黑色**牌小型轿车行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在齐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44mg/100ml。

被告人齐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缔录像截图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赢

2020年9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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