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齐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1********,民族汉,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籍贯陕西省靖边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村**组**号,现住靖边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在2020年11月27日在靖边县**街**饭店喝的酒,和被告人齐某某一起喝酒的有三干大等七个人,被告人齐某某喝的西凤牌白酒 ,被告人齐某某喝了半斤左右,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陕A****B号灰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某某某饭店门前出发,准备把车移到某某某饭店旁边一药店门前,车沿着靖边县**街**饭店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50米处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2.92mg/100ml。鉴定结果已告知,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12月03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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