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新野县人,住新野县**。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2020年11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齐**在明知向他人出售银行卡会被用于犯罪的情况下,齐**冒用“齐**”的名字欺骗赵**办理了一套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1),齐**以1500元的价格将该套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后该卡用于对被害人刘*、毛*、郭**、席**、王**诈骗犯罪,刘*5000元、毛*40000元、郭**55206.99元、席**20000元、王**70347元均汇入上述账户。
经查证,赵**该银行卡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2日汇入资金共计639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清芳
高 磊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齐**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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