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齐成财,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西省定襄县人,捕前住定襄县**乡**村**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定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成财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定襄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于2020年4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郝某乙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许,定襄县**乡****村民被告人齐成财因琐事与其同住一院的弟弟即被害人齐某乙产生争执,进而在院内发生打斗,被告人手持砖块打砸被害人的头面部,致其严重受伤。后被告人返回居住的房屋内休息,对寒冬时节躺在院中无法动弹的被害人置之不理。次日10时许,被告人醒来后发现被害人死亡,***书记齐某丁报告将人打死的情况,经齐某丁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控制。
经检验鉴定,死者系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和冷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成财目无国法,殴打他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向所辖村负责人报告情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晋忻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齐成财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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