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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2051966********,哈萨克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家园**幢**号。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家园**栋**单元**号,于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黑某某饮酒驾驶新J*****号白色小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白碱滩区迎春路与跃南路交叉路口时,与前面等信号灯的被害人亚某某驾驶的新A*****号小越野车碰撞造成交通肇事,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黑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饮酒驾驶并造成事故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黑某某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玛合普拉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黑某某羁押于克拉玛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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