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8********,汉族,高中文化,党员,内乡县***卫生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组。2019年9月10日,因猥亵妇女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内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到龄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具体事项,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相关材料和对相关材料把关工作,进行上报。2015年,内乡县城关镇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曾某某等人70年代在内乡县村级卫生室工作,因相关从医证书丢失,为申请国家补助,通过时任内乡县卫校防保科科长黑某某办理了《乡村医生资格证书》。2019年10月份,李某甲等人持《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到卫生局医政股办理补助手续时,内乡县卫生局医政股发现李某甲等人所持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系假证件。后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曾某某所持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上面的“内乡县卫生局”公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5本检材上的“内乡县卫生局”的印章印文,与委托人提供的“内乡县卫生局”2014年、2015年文件档案卷中的两枚“内乡县卫生局”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黑某某共为6人办理假证,收受好处费12000元。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讯问黑某某,黑某某供述通过电话联系襄阳市办理假证人员,提供办证人信息办理伪造假证,利用班车将假证件捎回内乡县,收受他人好处费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内乡县卫健委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黑某某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