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现住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巷**号**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窜到右江区***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分行门前,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停车处的一辆白色威尔斯牌两轮电动车的车钥匙插在车上,趁四周无人之际,启动该车,开回右江区**街**巷**号出租房藏匿。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2元。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某2010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20年3月22日,因盗窃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东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在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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